一、 試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
答1.調查業務及財務狀況: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2.查核表冊:監察人對於董事會編造提出股份會之各種表冊,應予查核,並報告意見於股東會。 3.通知董事會停止違法性執行業務之行為: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4.召集股東會: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5.代表公司訴訟: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又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二、 何謂法定盈餘公積?資本公積?特別盈餘公積? 答:1法定盈餘公積: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為法律規定必須強制提存的公積,公司負責人違反前述之規定,不提存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資本公積:並非以公司之營業收益為基礎,而是直接從公司之資本、資產或其他原因所生之利益而提存者。 3.特別盈餘公積:又稱為任意公積。
三、 股份有限公司發新股時,公司之員工是否當然有新股承購權?
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的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營事業經讓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惟此項保留員工承購之規定,於以公積或資產增值抵充,核發新股多原有股東者,不適用之。
四、 依公司法規定,無限公司入股股東應負如何之責任? 答:加入無限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己發生之債務,亦應負連帶無限清償之責。
五、 不執行業務股東監察:非董事之股東即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得行使監察權。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六、 何謂控制公司?從屬公司?
答: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己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他公司為從屬公司。
七、 保險之概念的闡明
答:1.法律觀點: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務之行為。 2.社會、經濟觀點:就個人而,安全失卻保障;影響所及,社會安全也將因之而受到威脅。保險者,對於個人而言,是未雨綢繆,有備無患;就社會而言是分散危險、集體安全。
八、 公營保險與私營保險
答:一般又稱社會保險;又其推行社會安全政策而舉辦保險,係以法律強制執行,所以又稱為強制保險。
九、 試述保險契約之特性
答1.雙務契約: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間,要保人負有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則負有支付保險金額的義務。 2.射倖契約:要保人必須支付保險費,但保險人之是否支付保險金額,則決定於偶然事故之是否發生。因此,一般學者將保險契約稱為射倖契約。 3.誠意契約:保險契約具有射倖性,必須對於誠實信用原則特別強調,因此一般將保險契約稱為「最大誠意契約」。
十、 要保人說明義務的意義
答: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此項義務並非保險契約之效力,而是保險契約訂立時,要保人所持有的義務。
十一、 要保人說明義務違反的效果
答: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限,我國現行法己改採因果關係說之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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